|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38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简称“认证书”)和未获认证通知单为学历认证的认证结果。认证书内容应体现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学习期限、学习国家(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机构)名称和资质、学习专业、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名称及颁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39条 认证书中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就读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所学专业的标注以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国的源语言为准。
第40条 由于申请者个体差异,即使拥有类似学习经历的学历认证申请者,所获认证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认证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41条 认证书分为三类:国外学历学位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认证书类型。
第42条 对符合本标准并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其证书类型,出具相应认证书。对不符合本标准而未能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第43条 申请者如对所获认证结果有疑义,可申请复议;丢失认证书者可申请补办;如认证书的格式或内容因学历认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双边(多边)协议或相关政策被修订而发生变化,申请者可在发生变化的一定期限内申请更换认证书版本。
第44条 认证书在认证机构网站上公示,以供相关机构或个人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45条 以下国(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暂不在学历认证范围内: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46条 对于公众就个别认证结果提出的不同意见,认证机构应作相应解释性说明。
第47条 对于申请者在第二国(地区)学习第三国(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获颁的第三国(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机构将以中国与第二国(地区)签署的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双边协议为依据,自主作出是否能提供学历认证服务的判断。
第48条 认证机构所收取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为认证机构的财产。
第49条 本标准的附件是对本标准相关内容的解释性说明。
第50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标准拥有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