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认证评估标准
第25条
1、中国于1983年12月16日签署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2、截至2009年4月30日,中国共与3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清单附后)。
3、相关国际组织主要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等,专业机构系指各国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高等教育机构评估及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网络,如欧洲的Enic-Naric,美国的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加拿大的Canadian Informatio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redentials, 澳大利亚的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等。
4、本标准参考各国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学历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第26条
1、在本标准中,“承认”系指高等院校通过定期、专门的评估程序,符合相关办学标准和国家/行业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尽管各国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评估方式不同,但学历认证评估考察的院校均需具有清晰明确、可供查询的被承认信息。学历认证评估需参考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及体系。当证书或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建有正式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时,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并运用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成果。
2、当申请者实际就读院校(机构)与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机构)不一致时,学历认证评估需特别关注申请者就读院校(机构)的资质,即确认就读院校(机构)是否被纳入其所在国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是否系该国政府承认的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此外,学历认证需评估考察申请者就读院校与证书颁发院校是否同属一个国家,如分属不同国家,则需充分考虑两国不同的高等教育水平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相互对应与衔接,充分考虑跨境教育的特性,使用相应的认证评估程序与工具。
第27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名单公布于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www.crs.jsj.edu.cn)。该平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专门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动态监管的工作平台。
经批准的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清单可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查询。
第28条 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系指申请者在获得需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之前所具有的所有与之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及相应学习经历信息,也称前置学历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前置学历的所有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29条 认证机构可通过入学标准、课程目标、学习时限、学习方式、授课方式、教学语言、学习地点、学业完成标准、考评方法等要素考察申请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文凭的全过程。
第30条 认证机构在考察申请者在国(境)外学习居留时间时,具体依据下述原则:
1、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对课程在当地以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时间要求;
2、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地区)对持学生签证(注)进入该国(地区)学习的非该国(地区)永久居民的居留要求;
3、学生在国(境)外的实际学习居留时间(以有关旅行证件上的出入境签章为准)。
第31条 学历认证评估需考察每个申请者持有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确实符合该国对该层次学历资格的基本要求。如申请材料所体现出的实际修习学分、考试与测评结果等并未达到所在国家及院校的学位(文凭)授予标准,或申请者的实际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方式、授课方式等与所在院校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该课程的描述不相符合,即使申请者持有真实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仍有权作出不能提供认证服务的判断。
第35条 认证机构可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体系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学历学位互认双边(多边)协议的变化,调整学历认证的评估程序、标准乃至结果。
第36条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定义,跨境高等教育为:教师、学生、课程、机构/办学者在跨越国家管辖边界的情况下开展的高等教育。
其中,传统留学是最常见的方式,即学生到另一个国家以全日制、面授方式在国(境)外完成完整的学位或文凭课程,学习期间仅具有国(境)外院校的学籍。
中外合作办学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国法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系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系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申请者以学分相互承认方式,分别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两个(含)以上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正规课程,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认证机构须根据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政策,自主决定是否为以此种方式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37条 非全日制面授学习方式系指申请者通过网络、函授、远程和业余学习等方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